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2012,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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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彭萬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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