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214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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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賴秀娥
林晶瑩
林晶儀
林怡君
林千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彭貫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9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再者,原告主張本件為「動產」之分割訴訟,該等訴訟自無同法第10條專屬管轄之適用;

況原告遽稱本件「履行地」為本院轄區,惟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

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自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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