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3152,2019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許文澤
許世清

許平島
許明雍

張玉霜

許秀美
許漢宏
許漢任
許秀玲

許秀温

許超雄
許櫻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許綉凉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被 告 許深育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張宗元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