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翔琳
韓宇菲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89年間結婚,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詎被告乙○○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被告丙○○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通相姦行為、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有通相姦行為以外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被告共同侵害原告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自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之形式真正,且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其派生譯文為違法取證,雖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與電話錄音內容大致相符,惟非被告間之對話;
被告丙○○因精神狀態不佳,始發送該等簡訊、為該等通話內容。
縱原告所提證據可作為認定本件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原告所提之事證,亦不足證明被告於原告主張之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105 年7 月1 日至105 年12月2 日間,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來之行為。
從而,本件尚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即其配偶丙○○與被告乙○○有不正交往關係,有如附表所示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院應審究者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0 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㈠關於原告所提之簡訊翻拍照片、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能否作為本件證據:⒈查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所顯示電話號碼0988-***-***(詳卷)登記名義人為被告乙○○(見本院106 年度店司調字第203 號卷,下稱調字卷,第82至103 頁,及電信查詢資料),且被告乙○○亦於他案自承簡訊翻拍照片所顯示之電話號碼為其電話無誤(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808 號卷,下稱高雄地檢他字卷,第59頁),復觀以被告丙○○之行動電話通話明細,顯示被告丙○○於原告所指被告間簡訊往來期間,確有發訊息至被告乙○○之行動電話(見調字卷第79至81頁),均得佐證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為真,被告未能提出該簡訊及其翻拍照片遭偽造之證據,被告空言否認原告所提簡訊翻拍照片形式不真正云云,並不足採。
此外,被告丙○○雖曾以其精神狀態不佳否認簡訊內容(見調字卷第160 頁),惟其未提出精神狀態不佳與傳送該簡訊之關聯性,其所辯亦不足採。
⒉按人民有言論、秘密通訊之自由,此乃我國憲法第11條、第12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
凡人類均有不欲被他人得知的思想,亦有僅傳達於特定人之言論,設若自己之思想言論、隨時隨地有被第三者秘密竊聽或錄音之虞,則無論在何處已無從真實表達其真實思想,似此情形,個人之思想表現自由將遭毀滅殆盡,人與人之間信賴關係亦將遭破壞,而竊聽、竊錄之危險性亦源於此。
然有鑑於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時有發生衝突之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而逕予排除之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要非可一概而論。
蓋刑事訴訟程序係因國家運用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故對於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應予嚴格對待,而須適時以證據排除法來限制司法權之作為,避免執法人員濫行取證而害及人民基本權利。
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兩造乃係處於公平之對等地位,同在法院面前針對個人權利進行攻擊防禦,關於證據之取得或提出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亦較無前述刑事程序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對於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之態度,苟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實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而遽以排除。
因此,針對民事訴訟程序中應否概予排除違法取得之證據乙節,法院自應參酌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之精神,針對個案詳予權衡當事人所採行手段、目的與可能造成他人權益損失彼此間是否合於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之基本要求為斷,尚非可徒以採證手段或有失當之瑕疵,即逕予排除該項證據方法之援用。
又衡諸社會現狀,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秘為之,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
且因此類事件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隱私權之範疇,設若逕將隱私權之保障加以無限上綱,兼以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遭受侵害之原告負舉證之責,將無異宣告被害人必須放棄尋求訴訟途徑以謀個人權利保障之機會,同時對其訴訟權形成不當限制。
在此一前提下,本院認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之際,兩者間應為適度調整,未可偏廢一方,故應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之性質,再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衡量,藉以追求人權保障及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
查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雖未徵得被告同意而取得之,難謂原告蒐證手段無任何瑕疵可言。
惟審酌此類事件蒐證過程本屬不易,客觀上實難苛求原告必須另採其他方式加以取證。
又原告既未採行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錄音,其不法程度尚屬輕微,且對被告亦無造成其他過度侵害之虞。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原告所提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得憑為本件認定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事實之證據。
故被告辯稱錄音光碟及衍生之譯文為非法取得,不能作為證據云云,無足採信。
此外,被告丙○○雖曾以其精神狀態不佳否認通話內容(見調字卷第160 頁),惟其未提出精神狀態不佳與該通話內容之關聯性,其所辯亦不足採。
又被告經確認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認錄音譯文與錄音內容大致相符,惟否認該等對話為被告間之對話,查被告乙○○稱:卷附電話錄音譯文為被告間之對話(見高雄地檢他字卷訊問筆錄),前揭所指卷附電話錄音譯文(見高雄地檢他字卷第5 頁)與附表二部分對話相符,且觀之附表所示對話「我跟甲○○早就走不下去了」、「你多久以前早就不愛我丙○○」等詞,足見原告所提之電話錄音內容為被告間之對話無訛,併此敘明。
㈡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經查:⑴原告與被告丙○○於89年間結婚乙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154 頁),觀之附表所示簡訊或對話中,被告丙○○稱「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乙○○稱「啊、妳、妳、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那個家庭去嗎?妳一直跟我聯絡妳這樣子妳對他好嗎?」,足見被告乙○○於附表所示時間明知被告丙○○當時已婚,首先敘明。
⑵觀諸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其中如於105 年9 月20日,被告乙○○:「我愛你永遠都愛你」、乙○○:「你要陪我過夜嗎?」,於105 年9 月22日,乙○○:「妳覺得我昨牽妳的手牽得太慢了是不是」、丙○○:「不是,我覺得你昨天就是有心,反而、反而我昨天比較沒有那個心,但是我」、乙○○:「那個心哪」、丙○○:「心裡的心哪」乙○○:「什麼心」、丙○○:「就是我覺得你昨天有那個心想要握我的手,然後你是很主動的,而且是願意的」、乙○○:「我隨時都願意、隨時都想握妳的手,我隨時都想抱妳」,於105 年9 月23日,丙○○:「我就是難過,我就是難過」、乙○○:「難過什麼,我愛妳」、丙○○:「騙人的」、乙○○:「我真的愛妳,妳若不相信,那我也沒辦法」、丙○○:「我跟你說,你講、你講求婚我都會我就一直放在心上,我就是知道,你覺得我就是不會答應」。
上開對話中,被告乙○○多次提及「愛你」之言語,且被告丙○○偶有所回應,復從上開對話可知被告間應有牽手等肢體接觸行為,再綜觀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堪認被告間互動熱絡、親暱,是被告確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往來,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甚明。
⑶至原告主張被告間如附表一通相姦行為部分,其中編號1 之侵權行為日期為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惟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簡訊、通話內容均為105 年間,其內容亦難證明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確實有通相姦行為,原告另提出婦產科資料,雖有提及被告丙○○於103 年發現懷孕之事(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惟原告未能證明該次懷孕係被告間通相姦行為所致,故難認被告間於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有通相姦行為。
關於附表一編號2 部分,原告提出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簡訊、通話內容為證,該等對話內容或非僅為普通朋友間之互動,但尚難直接認定被告間於105 年9 月22日發生通相姦行為。
此外,原告復無其他舉證可認被告間有通相姦行為。
⑷準此,被告間有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縱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難認定被告間有原告所指附表一所示之通相姦行為,亦不能謂其未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
從而,被告之上開行為,已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屬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堪認定。
㈢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數額部分: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
⒉查原告為碩士,現職為科技公司總經理,年收入約280 萬元;
被告乙○○為碩士,現職大學教授,月收入約11萬元;
被告丙○○高中畢業,目前無業,無月收入等情,業據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第60頁反面、第140 頁)。
爰審酌兩造上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並參以原告舉證可得認定之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損害,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29日(見調字卷第149 頁)、被告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8 月2 日(見調字卷第151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 月29日,及被告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8 月2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附表一:(被告間通相姦行為,參原告107 年7 月10日民事準備及聲請調查證據狀㈣附表二、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所言之整理)
┌──┬───────┬─────────┬────────────────────┬───────┐
│編號│侵權行為日期 │侵權行為事實 │原告提出之簡訊內容、對話錄音譯文 │卷證所在 │
│ │ │ │ │(調字卷) │
├──┼───────┼─────────┼────────────────────┼───────┤
│ 1 │99 年1 月1 日 │被告乙○○明知黃宜│①105 年6 月29日21時30分被告乙○○以手機│第84至86頁 │
│ │ 至 │綸為有配偶之人,而│ 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及被│ │
│ │103 年6月17日 │又與丙○○約會,且│ 告丙○○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每月一次或二次於台│ │ │
│ │ │北或其它場所為相姦│ 乙○○:這兩天上網搜遍了相關的關鍵字詞│ │
│ │ │之行為。 │ ,完全沒有你的什麼資料被公開的│ │
│ │ │ │ 事,說穿了那也只是你想分手的說│ │
│ │ │ │ 詞罷了,就跟幾年前你跟我在一起│ │
│ │ │ │ 時對待我的方式一樣,你真的不必│ │
│ │ │ │ 這樣,心不在我身上了想分手就實│ │
│ │ │ │ 話實說就好了,我會祝福你不會阻│ │
│ │ │ │ 止你的,但不必這麼做。你永遠都│ │
│ │ │ │ 是這麼矛盾! │ │
│ │ │ │ 丙○○:週五見,我擔心我們已被錄成性愛│ │
│ │ │ │ 光碟在外面網路,你可以保護我嗎│ │
│ │ │ │ │ │
│ │ │ ├────────────────────┼───────┤
│ │ │ │②105 年6 月30日被告丙○○回覆被告乙○○│第97至98頁 │
│ │ │ │ 之簡訊 │ │
│ │ │ │ │ │
│ │ │ │ 丙○○: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證明│ │
│ │ │ │ 我們有真愛,那個女人不愛自己肚│ │
│ │ │ │ 子的小孩,有時候你我要對他們說│ │
│ │ │ │ 對不起我. . . ,你還愛不愛我嗎│ │
│ │ │ │ ?週五見面你告訴我好嗎?我一直│ │
│ │ │ │ 睡不著 │ │
│ │ │ │ │ │
│ │ │ ├────────────────────┼───────┤
│ │ │ │③被告2人於105年12月2日之通話內容 │第140 頁反面 │
│ │ │ │ │ │
│ │ │ │ 丙○○:因為他一直跟我講說,叫我再生個│ │
│ │ │ │ 女兒,可是說真的,我已經生不出│ │
│ │ │ │ 來。 │ │
│ │ │ │ 乙○○:快50歲了! │ │
│ │ │ │ 丙○○:我生不出來了!而且我想到那件事│ │
│ │ │ │ 情,其實那一次之後,醫生就已經│ │
│ │ │ │ 跟我講,說我不可能再受孕,而且│ │
│ │ │ │ 我已經有子宮內膜異位了!我那個│ │
│ │ │ │ 會沾黏,所以不太可能再受孕。 │ │
│ │ │ │ 乙○○:而且妳已經快50歲了啦! │ │
│ │ │ │ 丙○○:我知道再懷孕就太危險了!可他一│ │
│ │ │ │ 直要我再生個小孩,生個女兒,他│ │
│ │ │ │ 說我再生個女兒,他才願意原諒我│ │
│ │ │ │ 。問題就是不可能了啊! │ │
│ │ │ │ 乙○○:(嘆長氣)哎…我不知道怎麼講,│ │
│ │ │ │ 這種事情我不知道怎麼講,大概就│ │
│ │ │ │ 這樣啦! │ │
│ │ │ │ 丙○○:不是不知道怎麼講,我以前就有跟│ │
│ │ │ │ 你講過了! │ │
│ │ │ │ 乙○○:不是,因為、因為我覺得… │ │
│ │ │ │ 丙○○:我告訴你,我是媽媽,我比你還悲│ │
│ │ │ │ 哀,我真的很悲哀,我真的很傷心│ │
│ │ │ │ 。我又要再講一次,就是再加上我│ │
│ │ │ │ 知道你跟那些女生之間的那些關係│ │
│ │ │ │ ,我更傷心。 │ │
├──┼───────┼─────────┼────────────────────┼───────┤
│ 2 │105 年9 月22日│被告2 人相約會面並│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2日通話內容 │第108至109頁 │
│ │ │通姦之行為。 │ │ │
│ │ │ │ 丙○○:喂… │ │
│ │ │ │ 乙○○:喂…我幫妳買吃的喔! │ │
│ │ │ │ 丙○○:不用買啦!我剛去吃速食,剛肚子│ │
│ │ │ │ 很餓。 │ │
│ │ │ │ 乙○○:妳是吃了!是不是? │ │
│ │ │ │ 丙○○:對!你已經買了對不對? │ │
│ │ │ │ 乙○○:還沒啊! │ │
│ │ │ │ 丙○○:那不用買我的份。我現在坐捷運,│ │
│ │ │ │ 等一下過來台北車站,你先吃、你│ │
│ │ │ │ 先吃。因為我剛有經過一個速食店│ │
│ │ │ │ ,我就進去吃了! │ │
│ │ │ │ 乙○○:好、好! │ │
│ │ │ │ 丙○○:好,掰掰! │ │
│ │ │ │ (12時34分31秒) │ │
│ │ │ │ 乙○○:喂… │ │
│ │ │ │ 丙○○:我坐46分的喔 │ │
│ │ │ │ 乙○○:好,我在4 號門對面的那個大馬路│ │
│ │ │ │ 喔 !就是那個出來的那個還要在 │ │
│ │ │ │ 前的那個大馬路口。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了! │ │
│ │ │ │ 乙○○:啊,妳要記得關機喔!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拜拜!知道。 │ │
│ │ │ ├────────────────────┼───────┤
│ │ │ │②被告2 人105 年9 月23日通話內容 │第111 頁反面至│
│ │ │ │ 乙○○:妳自己去看,妳看過之後再說好不│第112頁 │
│ │ │ │ 好,我只是補充昨天我沒講完的話│ │
│ │ │ │ 。 │ │
│ │ │ │ 丙○○:好、那你不要每次我沒講完你就開│ │
│ │ │ │ 始起生氣,然後講得很激動。 │ │
│ │ │ │ 乙○○:以後我們大概也會很少連絡了啦。│ │
│ │ │ │ 你不要再這樣子了啦。 │ │
│ │ │ │ 丙○○:甚麼意思啊! │ │
│ │ │ │ 乙○○:啊、妳、妳、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 │
│ │ │ │ 那個家庭去嗎?妳一直跟我聯絡妳│ │
│ │ │ │ 這樣子妳對他好嗎? │ │
│ │ │ │ 丙○○:好、我就是要告訴你,你是不是覺│ │
│ │ │ │ 得我已經不愛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啊! │ │
│ │ │ │ 丙○○:你是不是要告訴我,你從昨天的眼│ │
│ │ │ │ 神、跟我的表現,其實我已經不愛│ │
│ │ │ │ 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啦!我是不知道啦。 │ │
│ │ │ │ 丙○○:因為我跟你說我還沒發生事情之前│ │
│ │ │ │ ,我好「幾次」都覺得你其實很被│ │
│ │ │ │ 動。 │ │
│ │ │ │ 乙○○:我沒有啦,你真的不了解。我沒有│ │
│ │ │ │ 。妳覺得我被動是我哪裡被動。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 │ │
│ │ │ │ 乙○○:甚麼事情嘛,妳講嘛!我到底哪邊│ │
│ │ │ │ 對妳。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就是很細微的│ │
│ │ │ │ 動作裡面,我發覺說、其實妳就是│ │
│ │ │ │ 沒有以前那種、那麼喜歡我。 │ │
│ │ │ │ 乙○○:妳覺得。 │ │
│ │ │ │ 丙○○:你覺得、你是習慣了或者是其實你│ │
│ │ │ │ 已經沒有那種感覺。 │ │
│ │ │ │ 乙○○:妳覺得我昨牽妳的手牽得太慢了是│ │
│ │ │ │ 不是。 │ │
│ │ │ │ 丙○○:不是,我覺得你昨天就是有心,反│ │
│ │ │ │ 而、反而我昨天比較沒有那個心,│ │
│ │ │ │ 但是我。 │ │
│ │ │ │ 乙○○:那個心哪。 │ │
│ │ │ │ 丙○○:心裡的心哪。 │ │
│ │ │ │ 乙○○:什麼心? │ │
│ │ │ │ 丙○○:就是我覺得你昨天有那個心想要 │ │
│ │ │ │ 握我的手,然後你是很主動的,而│ │
│ │ │ │ 且是願意的。 │ │
│ │ │ │ 乙○○:我隨時都願意、隨時都想握妳的手│ │
│ │ │ │ ,我隨時都想抱妳。 │ │
└──┴───────┴─────────┴────────────────────┴───────┘
附表二:(被告間通相姦行為以外之侵害配偶權行為,參原告107 年7 月10日民事準備及聲請調查證據狀㈣附表三)┌──┬───────┬─────────┬────────────────────┬───────┐
│編號│侵權行為日期 │侵權行為事實 │原告提出之簡訊內容、對話錄音譯文 │卷證所在 │
│ │ │ │ │(店司調字卷)│
├──┼───────┼─────────┼────────────────────┼───────┤
│ 1 │105 年6 月29日│被告2 人以手機傳遞│①105 年6 月29日14時35分被告乙○○以手機│第83頁 │
│ │ 至 │曖昧簡訊及聯繫同住│ 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 │ │
│ │105 年6 月30日│共同過夜,逾正常男│ │ │
│ │ │女交往之範圍,侵害│ 乙○○:我訂了文教會館兩個晚上,週五早│ │
│ │ │原告配偶權。 │ 上九點到妳那載妳。 │ │
│ │ │ ├────────────────────┼───────┤
│ │ │ │②105 年6 月29日21 時30分被告乙○○以手 │第84至86頁 │
│ │ │ │ 機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及│ │
│ │ │ │ 被告丙○○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 │ │ │
│ │ │ │ 乙○○:這兩天上網搜遍了相關的關鍵字詞│ │
│ │ │ │ ,完全沒有你的什麼資料被公開的│ │
│ │ │ │ 事,說穿了那也只是你想分手的說│ │
│ │ │ │ 詞罷了,就跟幾年前你跟我在一起│ │
│ │ │ │ 時對待我的方式一樣,你真的不必│ │
│ │ │ │ 這樣,心不在我身上了想分手就實│ │
│ │ │ │ 話實說就好了,我會祝福你不會阻│ │
│ │ │ │ 止你的,但不必這麼做。你永遠都│ │
│ │ │ │ 是這麼矛盾! │ │
│ │ │ │ 丙○○:週五見,我擔心我們已被錄成性愛│ │
│ │ │ │ 光碟在外面網路,你可以保護我嗎│ │
│ │ │ ├────────────────────┼───────┤
│ │ │ │③105 年6 月30日被告乙○○以手機號碼0988│第87至第103頁 │
│ │ │ │ ***-*** (詳卷)所發之簡訊及被告丙○○│ │
│ │ │ │ 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 │ │ │
│ │ │ │ 乙○○:原來你口中的真愛什麼離不開我不│ │
│ │ │ │ 能沒有我,完全抵不過現實的考驗│ │
│ │ │ │ ,光是一個疑慮就立刻讓你所謂的│ │
│ │ │ │ 真愛現出原形! │ │
│ │ │ │ 乙○○;是你發現你跟別人做愛被錄了對吧│ │
│ │ │ │ ?! │ │
│ │ │ │ 丙○○:你又愛誤會我了,這幾天我睡不著│ │
│ │ │ │ ,做愛在家外就只有你,所以我們│ │
│ │ │ │ 去過的地方被錄,星期五的會管安│ │
│ │ │ │ 全嗎 │ │
│ │ │ │ 丙○○:你一定要保護我。 │ │
│ │ │ │ 乙○○:識你至今我什麼時候沒有保護過你│ │
│ │ │ │ 了,會館除了空間不大隔音沒那麼│ │
│ │ │ │ 好外是最安全的。以我對你的了解│ │
│ │ │ │ ,若不是你心已經起了變化,你是│ │
│ │ │ │ 不會跟我說那些話自己想清楚不要│ │
│ │ │ │ 反覆不定,從你從屏東搬回台北之│ │
│ │ │ │ 後的那幾年我已嘗盡你的反覆所帶│ │
│ │ │ │ 來的痛苦折磨,若不是當時的苦我│ │
│ │ │ │ 也不會用盡方法讓自己從那泥淖中│ │
│ │ │ │ 走出來,現在的你再一次走回當時│ │
│ │ │ │ 的心境只是身邊的男人不同了而已│ │
│ │ │ │ ,我不希望你在滿足了之後又再湧│ │
│ │ │ │ 現放下分手甚至永別的話。我明天│ │
│ │ │ │ 口試完要到後天中再去新竹,傍晚│ │
│ │ │ │ 再回會館過夜,週日中午去吃喜宴│ │
│ │ │ │ 之後就回家了,你若出來不一定要│ │
│ │ │ │ 陪我過夜。 │ │
│ │ │ │ 丙○○: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證明│ │
│ │ │ │ 我們有真愛,那個女人不愛自己肚│ │
│ │ │ │ 子的小孩,有時候你我要對他們說│ │
│ │ │ │ 對不起我. . . 你還愛不愛我嗎?│ │
│ │ │ │ 週五見面你告訴我好嗎?我一直睡│ │
│ │ │ │ 不著。 │ │
│ │ │ │ 乙○○:我愛你永遠都愛你! │ │
│ │ │ │ 乙○○:你要陪我過夜嗎? │ │
│ │ │ │ 乙○○:你不想接我電話了! │ │
│ │ │ │ 乙○○:你不接電話且你的簡訊怎麼看總透│ │
│ │ │ │ 著說不出來的怪,跟幾年前跟你賴│ │
│ │ │ │ 在一起時的用詞一樣說不出來的怪│ │
│ │ │ │ 。君,算了,我們都放下吧,不要│ │
│ │ │ │ 再見面了。 │ │
├──┼───────┼─────────┼────────────────────┼───────┤
│2 │105年9月20日 │被告二人互以手機通│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0日通話內容 │第106至107頁 │
│ │ │話並有「我真的很愛│ │ │
│ │ │你」並相約會面等曖│ 乙○○:有,我真的很愛你,我真的很檐心│ │
│ │ │昧對話內容,逾正常│ 妳,這幾天我真的很難過。 │ │
│ │ │男女交往,侵害原告│ (略) │ │
│ │ │配偶 │ 乙○○:妳可以。 │ │
│ │ │ │ 丙○○:嗯。 │ │
│ │ │ │ 乙○○:可以,妳可以出來見面嗎? │ │
│ │ │ │ 丙○○:可以啊? 可是這禮拜不行,不然,│ │
│ │ │ │ 就要. . . 他本來今天叫我去公司│ │
│ │ │ │ ,我沒有去。嗯. . . 不然就禮拜│ │
│ │ │ │ 三好了,明天。你明天沒辦法就禮│ │
│ │ │ │ 拜四,禮拜四不行,禮拜四道場有│ │
│ │ │ │ 個演講,我要幫忙,大家都要幫忙│ │
│ │ │ │ 。 │ │
│ │ │ │ 乙○○:那要不然就明天好了,明天我. . │ │
│ │ │ │ . 跑很遠。 │ │
│ │ │ │ 丙○○:明天,明天做. . . 對了,他還講│ │
│ │ │ │ 了一句話,他說你來到台北很辛苦│ │
│ │ │ │ ,他說你一趟來是為了什麼,他怎│ │
│ │ │ │ 麼可能不知道。還有就是,不然我│ │
│ │ │ │ 明天就去新竹。 │ │
│ │ │ │ 乙○○:可以啊。 │ │
│ │ │ │ 丙○○:嗯…你會不會覺得開太遠。 │ │
│ │ │ │ 乙○○:還好。 │ │
│ │ │ │ 丙○○;你現在都有課嗎? │ │
│ │ │ │ 乙○○:我是這學期休假,沒有課。 │ │
│ │ │ │ 丙○○:那你明天來新竹好了,好不好? │ │
│ │ │ │ 乙○○:好! │ │
│ │ │ │ 丙○○:我就不用去台中,還是你希望我去│ │
│ │ │ │ 台中? │ │
│ │ │ │ 乙○○:去新竹好了?我不希望妳跑太遠,│ │
│ │ │ │ 怕妳、怕妳會那個,怎麼講。對啊│ │
│ │ │ │ ! │ │
│ │ │ │ 丙○○:好! │ │
│ │ │ │ 乙○○:然後妳,妳不要用這個電話打給我│ │
│ │ │ │ 。 │ │
│ │ │ │ 丙○○:好! │ │
│ │ │ │ 乙○○:妳要…妳要上車前就把電話關機。│ │
│ │ │ │ 丙○○:好! │ │
│ │ │ │ 乙○○:因為妳那電話,會,我怕會被追蹤│ │
│ │ │ │ 。 │ │
│ │ │ │ 丙○○:好!我知道。 │ │
│ │ │ │ 乙○○:然後,妳再打公共電話告訴我妳坐│ │
│ │ │ │ 幾點的。 │ │
│ │ │ │ 丙○○:好! │ │
│ │ │ │ 乙○○:就這樣。 │ │
│ │ │ │ 丙○○:好!知道了!明天…明天我再打給│ │
│ │ │ │ 乙○○:好! │ │
│ │ │ │ 丙○○:拜拜! │ │
│ │ │ │ 乙○○:打公共電話喔! │ │
│ │ │ │ 丙○○:好!拜拜! │ │
│ │ │ │ 乙○○:好。 │ │
│ │ │ │ (19時11分38秒) │ │
│ │ │ │ 丙○○:厚!然後就禮拜四,我禮拜四早上│ │
│ │ │ │ 跟他說我先來道場,然後就直接去│ │
│ │ │ │ 坐車。 │ │
│ │ │ │ 乙○○:好。 │ │
├──┼───────┼─────────┼────────────────────┼───────┤
│ 3 │105 年9 月22日│被告2 人均為有配偶│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2日通話內容 │第108 至109 頁│
│ │ │之人,相約會面並牽│ │ │
│ │ │手,逾正常男女交往│ 丙○○:喂… │ │
│ │ │,侵害原告配偶權。│ 乙○○:喂…我幫妳買吃的喔! │ │
│ │ │ │ 丙○○:不用買啦!我剛去吃速食,剛肚子│ │
│ │ │ │ 很餓。 │ │
│ │ │ │ 乙○○:妳是吃了!是不是? │ │
│ │ │ │ 丙○○:對!你已經買了對不對? │ │
│ │ │ │ 乙○○:還沒啊! │ │
│ │ │ │ 丙○○:那不用買我的份。我現在坐捷運,│ │
│ │ │ │ 等一下過來台北車站,你先吃、你│ │
│ │ │ │ 先吃。因為我剛有經過一個速食店│ │
│ │ │ │ ,我就進去吃了! │ │
│ │ │ │ 乙○○:好、好! │ │
│ │ │ │ 丙○○:好,掰掰! │ │
│ │ │ │ │ │
│ │ │ │ (12時34分31秒) │ │
│ │ │ │ 乙○○:喂… │ │
│ │ │ │ 丙○○:我坐46分的喔 │ │
│ │ │ │ 乙○○:好,我在4 號門對面的那個大馬路│ │
│ │ │ │ 喔 !就是那個出來的那個還要在 │ │
│ │ │ │ 前的那個大馬路口。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了! │ │
│ │ │ │ 乙○○:啊,妳要記得關機喔!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拜拜!知道。 │ │
│ │ │ ├────────────────────┼───────┤
│ │ │ │②被告2 人105 年9 月23日通話內容 │第111 頁反面至│
│ │ │ │ │第112頁 │
│ │ │ │ 乙○○:妳自己去看,妳看過之後再說好不│ │
│ │ │ │ 好,我只是補充昨天我沒講完的話│ │
│ │ │ │ 。 │ │
│ │ │ │ 丙○○:好、那你不要每次我沒講完你就開│ │
│ │ │ │ 始起生氣,然後講得很激動。 │ │
│ │ │ │ 乙○○:以後我們大概也會很少連絡了啦。│ │
│ │ │ │ 你不要再這樣子了啦。 │ │
│ │ │ │ 丙○○:甚麼意思啊! │ │
│ │ │ │ 乙○○:啊、妳、妳、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 │
│ │ │ │ 那個家庭去嗎?妳一直跟我聯絡妳│ │
│ │ │ │ 這樣子妳對他好嗎? │ │
│ │ │ │ 丙○○:好、我就是要告訴你,你是不是覺│ │
│ │ │ │ 得我已經不愛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啊! │ │
│ │ │ │ 丙○○:你是不是要告訴我,你從昨天的眼│ │
│ │ │ │ 神、跟我的表現,其實我已經不愛│ │
│ │ │ │ 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啦!我是不知道啦。 │ │
│ │ │ │ 丙○○:因為我跟你說我還沒發生事情之前│ │
│ │ │ │ ,我好「幾次」都覺得你其實很被│ │
│ │ │ │ 動。 │ │
│ │ │ │ 乙○○:我沒有啦,你真的不了解。我沒有│ │
│ │ │ │ 。妳覺得我被動是我哪裡被動。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 │ │
│ │ │ │ 乙○○:甚麼事情嘛,妳講嘛!我到底哪邊│ │
│ │ │ │ 對妳。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就是很細微的│ │
│ │ │ │ 動作裡面,我發覺說、其實妳就是│ │
│ │ │ │ 沒有以前那種、那麼喜歡我。 │ │
│ │ │ │ 乙○○:妳覺得。 │ │
│ │ │ │ 丙○○:你覺得、你是習慣了或者是其實你│ │
│ │ │ │ 已經沒有那種感覺。 │ │
│ │ │ │ 乙○○:妳覺得我昨牽妳的手牽得太慢了是│ │
│ │ │ │ 不是。 │ │
│ │ │ │ 丙○○:不是,我覺得你昨天就是有心,反│ │
│ │ │ │ 而、反而我昨天比較沒有那個心,│ │
│ │ │ │ 但是我。 │ │
│ │ │ │ 乙○○:那個心哪。 │ │
│ │ │ │ 丙○○:心裡的心哪。 │ │
│ │ │ │ 乙○○:什麼心? │ │
│ │ │ │ 丙○○:就是我覺得你昨天有那個心想要 │ │
│ │ │ │ 握我的手,然後你是很主動的,而│ │
│ │ │ │ 且是願意的。 │ │
│ │ │ │ 乙○○:我隨時都願意、隨時都想握妳的手│ │
│ │ │ │ ,我隨時都想抱妳。 │ │
├──┼───────┼─────────┼────────────────────┼───────┤
│ 4 │105 年9 月23日│被告乙○○以電話表│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3日18時8分通話內容 │第110 頁反面至│
│ │ │示我愛你,表示只有│ │113頁反面 │
│ │ │跟被告丙○○發生關│ 丙○○:我就是難過,我就是難過。 │ │
│ │ │係,並以電話談論9 │ 乙○○:難過什麼,我愛妳。 │ │
│ │ │月22日會面情況,討│ 丙○○:騙人的。 │ │
│ │ │論是否二人是否真有│ 乙○○:我真的愛妳,妳若不相信,那我也│ │
│ │ │愛情,被告乙○○表│ 沒辦法。 │ │
│ │ │示只喜歡被告丙○○│ 丙○○:我跟你說,你講、你講求婚我都會│ │
│ │ │,逾正常男女交往,│ 我就一直放在心上,我就是知道,│ │
│ │ │侵害原告配偶權。 │ 你覺得我就是不會答應。 │ │
│ │ │ │ (略) │ │
│ │ │ │ 丙○○:我告訴你、我告訴你、你有一次告│ │
│ │ │ │ 訴我說、什麼、做的意思就是你跟│ │
│ │ │ │ 過好幾個女生上過床,你覺得我最│ │
│ │ │ │ 好,你突然講我嚇一跳。 │ │
│ │ │ │ 乙○○:那一些是我編的,掰出來的。 │ │
│ │ │ │ 丙○○:不對。 │ │
│ │ │ │ 乙○○:妳如果不相信,我怎麼解釋都沒用│ │
│ │ │ │ 。我可以對天發誓,我如果除了妳│ │
│ │ │ │ 以外,有跟別的女人怎麼樣的話,│ │
│ │ │ │ 我真的遭天打雷劈。 │ │
│ │ │ │ 丙○○:反正就是這樣,反正我就是知道你│ │
│ │ │ │ 有時候就是常常幻想著跟什麼、你│ │
│ │ │ │ 的學生哪、你的助理啦什麼的。 │ │
│ │ │ │ 乙○○:我根本沒有,那些也是我編給妳聽│ │
│ │ │ │ 的。 │ │
│ │ │ │ 丙○○:我跟你講你真正喜歡的人,你現在│ │
│ │ │ │ 不會告訴我,搞不好你們私底下燈│ │
│ │ │ │ 易經了的很開心了。 │ │
│ │ │ │ 乙○○:我就是喜歡妳而已啊! │ │
│ │ │ │ (略) │ │
│ │ │ │ 乙○○:也不是、妳如果願意我就是、我真│ │
│ │ │ │ 的隨時可以抱妳。 │ │
│ │ │ │ 丙○○:那我問你這兩個月七月八月都在幹│ │
│ │ │ │ 嘛,你也答不出來。 │ │
│ │ │ │ 乙○○:我能幹嘛、我每天就是這樣子到學│ │
│ │ │ │ 校,我能幹嘛!我做我目前一些該│ │
│ │ │ │ 做的事情,就這樣而已。妳要我回│ │
│ │ │ │ 答妳什麼?我每天在看paper 我做│ │
│ │ │ │ 我的研究做我相關的東西,我還能│ │
│ │ │ │ 做什麼。 │ │
│ │ │ │ 丙○○:就這麼簡單而已嗎? │ │
│ │ │ │ 乙○○:我心裡面想的、我心裡面想的都是│ │
│ │ │ │ 妳,我只要有空我就會到佛光山為│ │
│ │ │ │ 妳禱告? │ │
│ │ │ │ 丙○○:就這麼簡單嗎? │ │
│ │ │ │ 乙○○:那還有什麼,妳認為還有什麼? │ │
│ │ │ │ 丙○○:還是妳在想著別人哪,偶而想著別│ │
│ │ │ │ 人哪,喂。 │ │
│ │ │ │ 乙○○;再次哦,我跟妳講沒有。 │ │
│ │ │ │ 丙○○:還是有空跟別人討論要去哪裡玩,│ │
│ │ │ │ 然後那個是個漂亮女生哪。 │ │
│ │ │ │ 乙○○:沒有,你要不要下來看。 │ │
│ │ │ │ 丙○○:我下來看會看到誰啊? │ │
│ │ │ │ 乙○○:下來看,妳看我怎麼過日子啊! │ │
│ │ │ │ 丙○○:是天天在你旁邊偷窺,看的出來你│ │
│ │ │ │ 在過什麼日子。我下去看你都準備│ │
│ │ │ │ 好了,我能看到什麼? │ │
│ │ │ │ 乙○○:妳、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跟妳講。妳│ │
│ │ │ │ 、我覺得妳現在怎麼講哪就是說,│ │
│ │ │ │ 妳、妳、妳現在妳不能跟我在一起│ │
│ │ │ │ ,可是妳確會又是去想東想西,想│ │
│ │ │ │ 一堆的東西,然後呢!想得讓妳自│ │
│ │ │ │ 己心裡面難,這何苦呢! │ │
│ │ │ │ 丙○○:我就是想要弄清楚你。 │ │
│ │ │ │ 乙○○:因為根本沒有,妳要我怎麼講。 │ │
│ │ │ │ 丙○○:我就是要弄清楚這些年來我們到底│ │
│ │ │ │ 是不是真的有愛情,還是其實你中│ │
│ │ │ │ 間你已經變心過很多次,只是我在│ │
│ │ │ │ 你旁邊硬把你拉回來,硬拉在身、│ │
│ │ │ │ 放在身邊,如此而已。 │ │
│ │ │ │ 乙○○:好、如果真的變心過很多次,我根│ │
│ │ │ │ 本不需要在理妳。 │ │
│ │ │ │ 丙○○:因為你就是、你就是很擔心我威脅│ │
│ │ │ │ 妳什麼的。 │ │
│ │ │ │ (略) │ │
│ │ │ │ 丙○○:我就是,甚至看到有一個女生穿著│ │
│ │ │ │ 漂漂亮亮的、高高的、長頭髮,然│ │
│ │ │ │ 後氣質不錯,然後呢!你還跟我講│ │
│ │ │ │ 說,妳就是要跟這個女的在一起,│ │
│ │ │ │ 然後還希望我答應。 │ │
│ │ │ │ 乙○○:我愛的是那一個、我愛的是一個個│ │
│ │ │ │ 子不高。 │ │
│ │ │ │ 丙○○:不要講我、不要講我。 │ │
│ │ │ │ 乙○○:我就是喜歡這個人。 │ │
│ │ │ │ 丙○○:不要講我,你愛的不是這一種。 │ │
│ │ │ │ 乙○○:腿粗粗的。 │ │
│ │ │ │ 丙○○:不是、不是你絕對不是喜歡這一種│ │
│ │ │ │ 。你放心好了,我很清楚,你只是│ │
│ │ │ │ 習慣跟我在一起。 │ │
│ │ │ │ 乙○○:我不是習慣跟妳在一起,我不是、│ │
│ │ │ │ 我跟你講我不是,我這三個月來、│ │
│ │ │ │ 這兩個月來從七月、六月下旬一直│ │
│ │ │ │ 到現在,我每天想的都是妳,我禱│ │
│ │ │ │ 告、我會一直不斷的為妳禱告,我│ │
│ │ │ │ 只是希望妳身體平安健康,妳能夠│ │
│ │ │ │ 好好的過日子,我每天幾乎都是這│ │
│ │ │ │ 樣做。 │ │
│ │ │ │ 丙○○:最好是這樣。 │ │
│ │ │ │ 乙○○:妳如果不相信我也沒辦法了,我真│ │
│ │ │ │ 的是這樣做,如果妳、妳這樣子,│ │
│ │ │ │ 妳都沒辦法相信,我不知道我說怎│ │
│ │ │ │ 麼做會讓妳放心、讓妳安心。 │ │
├──┼───────┼─────────┼────────────────────┼───────┤
│ 5 │105 年10月1 日│被告2 人互以手機通│①被告2 人105 年10月1 日11時13分23秒通話│第128頁 │
│ │ │話並討論被告丙○○│ 內容 │ │
│ │ │與原告有無性交之噯│ │ │
│ │ │昧對話內容,逾正常│ 乙○○:喂… │ │
│ │ │男女交往,侵害原告│ 丙○○;你打給我什麼事啊? │ │
│ │ │配偶權。 │ 乙○○:妳方便說話嗎? │ │
│ │ │ │ 丙○○;你說啊!趕快說。 │ │
│ │ │ │ 乙○○:妳…,妳要老實回答我喔‧ │ │
│ │ │ │ 丙○○;講快一點。 │ │
│ │ │ │ 乙○○:你們是不是有幹幹 │ │
│ │ │ │ 丙○○;為什麼這麼說 │ │
│ │ │ │ 乙○○:對啊!妳們這幾個月來,妳…一直│ │
│ │ │ │ 都這樣做喔!對嗎? │ │
│ │ │ │ 丙○○;沒有…沒有…並沒有,沒有。 │ │
│ │ │ │ 乙○○:昨天晚上,妳不是住高雄嗎? │ │
│ │ │ │ 丙○○;昨天晚上沒有 │ │
│ │ │ │ 乙○○:是喔 │ │
│ │ │ │ 丙○○;對,我昨天晚上跟我們跟陳老師聊│ │
│ │ │ │ 完天,然後我吃很多因為我吃BUFF│ │
│ │ │ │ ET,然後回來我就睡著了我睡了兩│ │
│ │ │ │ 個小時,醒來我就個洗澡,然後又│ │
│ │ │ │ 洗頭 │ │
│ │ │ │ 乙○○:妳一定有 │ │
│ │ │ │ 丙○○;沒有,並沒有,真的沒有 │ │
│ │ │ │ 乙○○:好,這樣子。 │ │
│ │ │ │ 丙○○;要我發毒誓都可以。 │ │
│ │ │ │ 乙○○:就這樣,沒有? │ │
│ │ │ │ 丙○○;你幹嘛? │ │
│ │ │ │ 乙○○:就這樣 │ │
│ │ │ │ 丙○○;沒有,沒有啊!你要我發毒誓都可│ │
│ │ │ │ 以,沒有啊!怎麼了 │ │
│ │ │ │ 乙○○:沒有,沒怎麼了!就這樣。 │ │
│ │ │ │ 丙○○;我不會做這種事啦!怎麼了! │ │
│ │ │ │ 乙○○:我不相信(撒嬌語氣回答)。 │ │
│ │ │ │ 丙○○;唉呦…我告訴你,我等一下我打電│ │
│ │ │ │ 話叫他下來他已經先上去了! │ │
│ │ │ │ 乙○○:好、好…就這樣啦?掰掰! │ │
│ │ │ │ 丙○○;好,掰掰! │ │
├──┼───────┼─────────┼────────────────────┼───────┤
│ 6 │105年11月30日 │被告乙○○明知為自│①被告2 人105 年11月30日14時18分43秒通話│第134 頁及其反│
│ │ │己為有配偶之人,仍│ 內容 │面 │
│ │ │向被告丙○○求婚,│ │ │
│ │ │自己又不願跟自己的│ 丙○○:我要跟你講,我跟甲○○早就走不│ │
│ │ │配偶離婚,逾正常男│ 下去了!我們常常都在講說,為了│ │
│ │ │女交往,侵害原告配│ 你。他都跟我講,那就離婚,一毛│ │
│ │ │偶權 │ 錢也不要拿,請我出去,我就是承│ │
│ │ │ │ 受這麼大的壓力。他告訴我,他說│ │
│ │ │ │ 你如果很怕你老婆,你就要想盡辦│ │
│ │ │ │ 法,你如果不要她,你就要想盡辦│ │
│ │ │ │ 法,他說你在好多年前,你就應該│ │
│ │ │ │ 想盡辦法離婚。他說你老婆就是很│ │
│ │ │ │ 吵很盧,你就怕他。他說他跟你老│ │
│ │ │ │ 婆說話,他說你老婆很盧沒錯,他│ │
│ │ │ │ 知道,他說他跟她對話了一個多小│ │
│ │ │ │ 時,他到最後,聽到最後幾句話,│ │
│ │ │ │ 你老婆趕快打電話給你女兒,他以│ │
│ │ │ │ 為自己資歷很豐富,他說他說你就│ │
│ │ │ │ 是這樣,又想玩女人、又想要有名│ │
│ │ │ │ 譽、又想要有退休金,什麼都要有│ │
│ │ │ │ ,還有我黃、我丙○○告訴你,洪│ │
│ │ │ │ 冠明你跟那些女人,我不是不知道│ │
│ │ │ │ ,你心裡想的就是說,你再愛也不│ │
│ │ │ │ 過就是一個女人,你多久以前早就│ │
│ │ │ │ 不愛我丙○○,我也跟你說過這些│ │
│ │ │ │ 話,你多久以前就已經不愛我了,│ │
│ │ │ │ 你還是繼續在玩弄我的感情。你跟│ │
│ │ │ │ 廖**、王**(詳卷),還有你│ │
│ │ │ │ 那兩個學生,還有其他的女人,愛│ │
│ │ │ │ 來愛去的,所以你覺得我心裡有多│ │
│ │ │ │ 痛苦… │ │
│ │ │ │ 乙○○:妳如果還是這麼想,那… │ │
│ │ │ │ 丙○○:我告訴你,如果上法庭,我會當著│ │
│ │ │ │ 陶奶的面告訴她,這些人的名字,│ │
│ │ │ │ 我就是恨,我恨你什麼都要,你跟│ │
│ │ │ │ 我求婚,最後一次在車上,我問你│ │
│ │ │ │ 、你拿什麼跟我求婚,如果真的跟│ │
│ │ │ │ 你走,你拿什麼跟我求婚,我多少│ │
│ │ │ │ 年前就告訴你,你請你的孩子幫你│ │
│ │ │ │ 收集證據,你就是不要、什麼都不│ │
│ │ │ │ 要,要名譽、要錢、要女人、要學│ │
│ │ │ │ 校那些女人對你捧捧榻榻(台語)│ │
│ │ │ │ 對你恩恩愛愛的,跟你搞曖味,你│ │
│ │ │ │ 把我放在哪裡?你把我放在哪裡?│ │
│ │ │ │ 這麼多年我忍下來,你把我放在哪│ │
│ │ │ │ 裡?現在你要我承受這一些,我孩│ │
│ │ │ │ 子承受什麼?甲○○承受了什麼?│ │
│ │ │ │ 乙○○:真的太離譜了! │ │
├──┼───────┼─────────┼────────────────────┼───────┤
│ 7 │105 年12月2 日│被告2 人互以手機通│①被告2 人105 年12月2 日9 時53分20秒通話│第136至139頁 │
│ │ │話並有被告丙○○與│ 內容 │ │
│ │ │被告乙○○討論之前│ │ │
│ │ │提及分手的事情、被│ 丙○○:沒有,不是,我要跟你說的是,你│ │
│ │ │告丙○○質問被告洪│ 之前常常說的是,你之前常常說「│ │
│ │ │冠明是否愛她及被告│ 你要分」,你還記得嗎? │ │
│ │ │丙○○提及這些年都│ 乙○○:那個,我跟妳講,我只是,我真的│ │
│ │ │是與被告乙○○在一│ 不是那個意思,那個就像是個小孩│ │
│ │ │起等曖昧對話內容,│ 子要糖吃一樣啊! │ │
│ │ │逾正常男女交往,侵│ 丙○○:其實我已經覺得說… │ │
│ │ │害原告配偶權。 │ 乙○○:我真的就是那個樣子。 │ │
│ │ │ │ 丙○○:你先聽我講完,你先聽我講,我記│ │
│ │ │ │ 得你自從當了系主任跟王**(詳│ │
│ │ │ │ 卷)她們比較親近後… │ │
│ │ │ │ 乙○○:妳、妳聽我講,不是,我、我知道│ │
│ │ │ │ 妳要講什麼,因為已經講過N 遍了│ │
│ │ │ │ !我只是告訴妳,因為之前妳對我│ │
│ │ │ │ 的那種方式,真的實在讓我,真的│ │
│ │ │ │ 受不了。後來我發現,我只要這樣│ │
│ │ │ │ ,妳就會很在意,所以我就一直這│ │
│ │ │ │ 樣做,我只是希望從妳那邊能夠讓│ │
│ │ │ │ 妳注意到我,結果發現說我這樣做│ │
│ │ │ │ 好像很有用,所以我經常我都會想│ │
│ │ │ │ 起一件事,人家常常講,男人不壞│ │
│ │ │ │ 、女人不愛,我覺得這句話好像很│ │
│ │ │ │ 有道理,我只要裝壞,你就會愛了│ │
│ │ │ │ ! │ │
│ │ │ │ 丙○○:最好是這樣,我其實真的很傷心。│ │
│ │ │ │ (略) │ │
│ │ │ │ 丙○○:那你對我咧? │ │
│ │ │ │ 乙○○:我只是希望這件事能讓它平息下來│ │
│ │ │ │ ,如果你們走到那一步,妳、妳、│ │
│ │ │ │ 妳們真的離婚了,只要我還在,我│ │
│ │ │ │ 會照顧妳,但是我不希望見到你們│ │
│ │ │ │ 這樣子,畢竟妳要為孩子想。 │ │
│ │ │ │ 丙○○:所以你早就不愛我,對不對。 │ │
│ │ │ │ 乙○○:我沒有,妳不要那樣子想。 │ │
│ │ │ │ 丙○○:有時候你那樣講,我都會想說其實│ │
│ │ │ │ 你都是習慣否認而已,你也沒有把│ │
│ │ │ │ 你的心話說出來。 │ │
│ │ │ │ 乙○○:我…我沒有習慣什麼習慣,我是講│ │
│ │ │ │ 的都是肺腑之言,包括我寫的那些│ │
│ │ │ │ 信,那封信裡面的那也是我的肺腑│ │
│ │ │ │ 之言,如果說你們不相信,妳要等│ │
│ │ │ │ 到說哪天我真的走了,才相信我講│ │
│ │ │ │ 的話,那妳就等、妳就等那一天到│ │
│ │ │ │ 來,不會太久。 │ │
│ │ │ │ 丙○○:沒有,說我不相信,那我有說我不│ │
│ │ │ │ 相信嗎? │ │
│ │ │ │ 乙○○:因為妳不斷的在質問這些事情啊!│ │
│ │ │ │ 丙○○:我質疑的是什麼你知道嗎?我質疑│ │
│ │ │ │ 的是你對我的愛,其他的我不在乎│ │
│ │ │ │ 。 │ │
│ │ │ │ (略) │ │
│ │ │ │ 丙○○:他說錢是他在賺,他幫我買保險,│ │
│ │ │ │ 然後我生病的是他在照顧我,他又│ │
│ │ │ │ 要上班。 │ │
│ │ │ │ 乙○○:其實這個事情,他跟… │ │
│ │ │ │ 丙○○:然後他問題,他問你可不可以幫忙│ │
│ │ │ │ 、幫忙照顧我,然後你就躲來,然│ │
│ │ │ │ 後你還寫那封律師函,所以他非常│ │
│ │ │ │ 恨,而且,他說這些年來,都是我│ │
│ │ │ │ 跟你在一起,他氣的要命。 │ │
│ │ │ │ 乙○○:哎… │ │
│ │ │ │ 丙○○:他說你到了最後節骨眼,你還是保│ │
│ │ │ │ 護你三個孩子,他說你把我那個孩│ │
│ │ │ │ 子放在哪裡?然後你又不想辭職,│ │
│ │ │ │ 又想拿退休金,他說沒有什麼啊!│ │
│ │ │ │ 你就辭職道歉,然後離開學校。 │ │
│ │ │ │ 乙○○:妳、妳,我這樣講好了啦!我現在│ │
│ │ │ │ 隨時妳要我去、要我死,隨時可以│ │
│ │ │ │ 死,我死的時候退休金什麼都不領│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