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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5號
原 告 秦知玉
訴訟代理人 鍾宛真
被 告 林志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唐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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