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3585,2019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5號
原 告 秦知玉
訴訟代理人 鍾宛真
被 告 林志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唐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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