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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士眼科診所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3,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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