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4476,201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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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6號
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陳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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