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勝榮
張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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