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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宏任
被 告 曾柏翰
曾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就學貸款借據第十三條,兩造合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銀行總行位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八萬三千九百二十二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柏翰(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生,八十八年一月間因父母離異約定由母即被告曾秋香監護)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由法定代理人曾秋香代理並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約定曾柏翰取得八十萬元借款額度,由曾柏翰於就讀世新大學各學期開始前出具「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由原告逕撥交曾柏翰就讀之學校以繳付應繳之學雜費,借款之本金按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自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利率標準及負擔範圍應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曾柏翰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但經原告轉列催收者,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機動計算,且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曾柏翰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八月十九日、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八月三十一日、一00年二月十四日、九月五日、一0一年二月九日、八月二十二日、一0二年九月六日、一0三年二月十二日、九月五日、一0四年二月四日分別動支三萬三千三百八十六元、三萬三千三百八十六元、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元、五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元、五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元、四萬二千六百元、八萬九千九百四十四元、十萬零九百零四元、六萬一千六百九十八元、六萬零九百零八元、六萬一千六百九十三元、七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元,共計動支七十八萬三千九百二十二元,應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惟曾柏翰並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七十八萬三千九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約款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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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違 約 金 │
│ │ 計息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 │105年07月01日至105年07月05日│1.62%│自民國 105年08月01日│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105年07月06日至105年07月31日│1.55%│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783,922├──────────────┼───┤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105年08月01日至106年01月24日│1.15%│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
│ ├──────────────┼───┤20%計算。 │
│ │106年0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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