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勞訴,68,201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萬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呂曼蓉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雙方認為有續行和解協商之必要,因而具狀請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因認其聲請並非無由,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