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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張凱超
張凱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曾學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煌、張淑芬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伍拾萬元(計算方式:2,300萬元+1,150萬元=3,4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拾萬壹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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