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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魏之明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姿方間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28,324元,應徵收上訴費用147,475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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