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401,2019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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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賴北珠


訴訟代理人 賴永建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許太嶽

法定代理人 許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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