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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周曉
法定代理人 周志城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周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5日送達,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既未繳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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