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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林玉蕙、洪婉菁間請求為一定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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