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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濱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謝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38,999元,嗣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擴張請求數額為9,261,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6,736元,尚應補繳26,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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