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楊淳涵
被 告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迺松
人 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