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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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周益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強律師
被 告 愛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衡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愛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承衡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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