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418,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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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楊雅清、林佳慧間請求
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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