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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 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 告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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