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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震天律師(即林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貳拾萬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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