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陳世上
被 告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