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561,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華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成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4,554元,應繳裁判費152,8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47,88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