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楊永豐
被 告 周玉堂
被 告 嘉利世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育德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被 告 黃信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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