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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蔡步青律師
陳威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陸拾萬元(48,000,000元+4,800,000元×11月+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拾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及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元(904,320元 -500元-22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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