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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6號
原 告 蕭文惠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靜瑜律師
被 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毓琦
蘇育鉉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張家禎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被 告 黃博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6 月14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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