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963,2019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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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原 告 呂芝婷

方雅嫻
方O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敘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複代理人 沈世祐律師
被 告 王昱翔
王昱評
王O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美伶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記載「年息分之五」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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