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金,2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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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陳力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効亮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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