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479,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許珮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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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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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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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保險│彰化商業銀行│105年12月27日 │300,000元 │8584220 │
│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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