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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李德貽(即繆雷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八、編號十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紙,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
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與登報之內容須相互一致,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另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若有一不同時,其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
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6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業已登載於新聞紙,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10之股票無效,皆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惟附表所示編號9之股票號碼應為「085ND0294245-2」,聲請人誤登載為「085ND0294245-3」,此有106年1月10日太平洋日報1份存卷可佐,其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揆諸前揭說明,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是聲請人對附表所示編號9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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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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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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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37-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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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38-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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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39-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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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0-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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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1-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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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2-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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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3-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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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4-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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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294245-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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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447286-9│1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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