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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漢源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崇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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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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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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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欣芮國際開│彰化商業銀行│105年12月10日 │8,400元 │LN │
│ │發股份有限│台北世貿中心│ │ │5299106 │
│ │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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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林宜芝 │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2月20日 │5,040元 │KD │
│ │ │中華路分行 │ │ │452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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