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28,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瑞敏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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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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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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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5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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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6  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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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9  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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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8  3 │1   │1000│
├──┼───────────┼────────┼──┼──┤
│0005│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7  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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