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曾筠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9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曾筠心│中國信託│105年11月15日 │100,000元 │AH0231143 │
│ │ │商業銀行│ │ │ │
│ │ │南京東路│ │ │ │
│ │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