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3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翁強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翁琝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鳳能(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翁杰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鳳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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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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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滙豐中華證券│滙豐安富證券│01-7028833-6│1   │886.5 │
│    │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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