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36,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高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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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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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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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X001361  │1   │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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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X001761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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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PX002372  │1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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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820 │1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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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717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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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3542 │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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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4614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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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853 │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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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6927 │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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