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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劉芷涵
代 理 人 黃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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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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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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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2169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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