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41,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沈尚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四月十九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34324-5 │ 1  │1000│
├──┼──────────────┼────────┼──┼──┤
│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34325-7 │ 1  │1000│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