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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楊森坤
代 理 人 楊傑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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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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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2183700 │1 │52 │
├──┼──────────┼────────┼──┼──┤
│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PX-0618587-4│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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