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47,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詹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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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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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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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6805  9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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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15989  1 │1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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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30876  0 │1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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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48030  7 │1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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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71166  3 │1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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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13992  9│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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