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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詹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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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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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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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6805 9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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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15989 1 │1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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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30876 0 │1 │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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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48030 7 │1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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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71166 3 │1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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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13992 9│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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