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瑋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婉
代 理 人 羅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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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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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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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105年9月1日 │18,000元 │3089862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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