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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俞玉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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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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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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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新光商業│臺灣新光│104年8月18日│100,000元 │0295426 │
│ │銀行林森北路│商業銀行│ │ │ │
│ │分行 吳政樺│林森北路│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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