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陳宜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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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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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林圓│台北市第│105年12月31日 │40,000元 │3162197 │
│ │ │五信用合│ │ │ │
│ │ │作社吉林│ │ │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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