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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巫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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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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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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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6676 6 │ │1 │1000 │ │
├──┼───────────────┼──────────────┼────┼───┼────┼───┤
│0002│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136677 4 │ │1 │1000 │ │
├──┼───────────────┼──────────────┼────┼───┼────┼───┤
│0003│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83966 5 │ │1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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