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蘇福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 理 人 廖貝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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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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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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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3N 701782│1 │3 │
│ │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3N 706614│1 │11 │
│ │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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