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61,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張怡倫(即林秀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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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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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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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46395-1 │1   │314 │
├──┼────────────┼────────┼──┼──┤
│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70974-7 │1   │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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