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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鋐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俊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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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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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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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12月31日 │63,996元 │ZD7819479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分行│ │ │ │
│ │汪亦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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