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66,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崔聖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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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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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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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黄正禧│臺灣土地銀行│106年1月15日│80,100元  │DU0485613 │
│    │      │中崙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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