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詹秋霞
代 理 人 洪士豪
詹滄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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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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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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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01至│80 │80 │
│ │ │82-NE-000080 │ │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66至│8 │8 │
│ │ │82-NE-0001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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