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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詹滄海
代 理 人 詹滄智
洪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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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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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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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61至│5 │5 │
│ │ │82-NE-000165 │ │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261至│25 │25 │
│ │ │82-NE-000285 │ │ │
├──┼────────┼───────┼──┼──┤
│0003│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92至│9 │9 │
│ │ │82-NE-000200 │ │ │
├──┼────────┼───────┼──┼──┤
│0004│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346至│115 │115 │
│ │ │82-NE-000460 │ │ │
├──┼────────┼───────┼──┼──┤
│0005│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481至│20 │20 │
│ │ │82-NE-000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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