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72,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曾艾如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洪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201至│56  │56  │
│    │                │82-NE-000256  │    │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286至│60  │60  │
│    │                │82-NE-000345  │    │    │
├──┼────────┼───────┼──┼──┤
│0003│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74至│18  │18  │
│    │                │82-NE-000191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